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分類管理 ( 93 年 04 月 14 日)
第8條
主管機關應備置冷凍空調業名簿,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學 歷及經歷。

二、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字號。

三、執行業務區域。

四、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其他必要事項。

第9條
冷凍空調業分特、甲、乙、丙四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特等: (一) 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二) 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一千噸以上空調或五百馬力以上冷凍工程之經 歷或能力。 (三) 聘僱專任技師一人、甲級技術士一人、乙級技術士二人、丙級技術 士三人以上。

二、甲等: (一) 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 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五百噸以上未滿一千噸之空調或二百馬力以上 未滿五百馬力冷凍工程之經歷或能力。 (三) 聘僱專任甲級技術士一人、乙級技術士二人及丙級技術士三人以上 。

三、乙等: (一) 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 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之空調或五十馬力以上 冷凍工程之經歷或能力。 (三) 聘僱專任甲級技術士一人、乙級技術士一人及丙級技術士二人以上 。

四、丙等: (一) 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 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下空調或五十馬力以下冷凍工程之經 歷及能力。 (三) 聘僱專任乙級及丙級技術士各一人以上。 專任技師得執行甲級技術士之業務,甲級技術士得執行乙、丙級技術 士之業務,乙級技術士得執行丙級技術士之業務。前項所定製造或安 裝之經歷或能力、專任技術士及技師之資歷,其認定方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丙等冷凍空調業者須有一年以上製造或安裝空調累積達一百噸以上或 製造或安裝冷凍工程累積達五十馬力以上之業績,始得申請換領乙等 冷凍空調業證書;乙等冷凍空調業者須有二年以上製造或安裝空調累 積達五百噸以上或製造或安裝冷凍工程累積達二百馬力以上之業績, 始得申請換領甲等冷凍空調業證書;甲等冷凍空調業者須有三年以上 製造或安裝空調累積達一千噸以上或製造或安裝冷凍工程累積達五百 馬力以上之業績,始得申請換領特等冷凍空調業證書。

第10條
冷凍空調業申請許可經審查合格後,主管機關應發給登記證書,將許可登 記事項公告,並通知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冷凍空調業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 月,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登記證書;逾期未申請展延或展延審查 不合格者,原登記證書於登記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前項展延審查項目為申請書表所載事項及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第11條
冷凍空調業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書送繳主管機關核存登記,於申請恢復 營業時發還之。

前項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逾期廢止其登記證書。但經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者,得展延一年。

冷凍空調業歇業或解散時,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登記證書送主管機關為廢 止登記。

第12條
經登記之冷凍空調業,因停業、復業或原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 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之機關申報。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13條
經廢止登記、停止執業或自請停業之冷凍空調業,自處分或通知送達之次 日起,不得再行冷凍空調業務。但已開始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中央主管 機關得准其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狀況需要召集冷凍空調業之專任技術士舉辦講習或教育 訓練,冷凍空調業之專任技術士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在規定期限內 參加技術規範訓練或講習;訓練或講習不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再通知 其參加訓練或講習。

前項施行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