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18條
線路桿如需遷移、下地、拆除、或增掛設備致共同置於桿上之電信線無法 符合本規則規定者,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應於七天前通知電信業者配合拆遷 ,如遇突發事故搶修需要緊急處理時,得隨時通知電信業者立即配合拆遷 。電信業者未能配合拆遷者,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得逕行拆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