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12條
電信線與線路互相交叉越過時,雙方在跨越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路之設置應依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辦理。

二、電信線與地面之距離以不超過八公尺為原則。但地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