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規費收費標準  ( 93 年 04 月 21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定之。

第2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申請各種許可文件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個案再利用許可核發或展延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八千元。

二、試驗計畫核准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八千元。

三、通案再利用許可核發或展延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八千元。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