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92 年 10 月 08 日)
第8條
再生資源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再生資源飛揚、逸散 、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二、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再生資源具有相容性。

三、不同再生資源項目應分類貯存。

四、貯存地點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生資源之名稱。

前項第二款所稱相容性,為再生資源與容器、設施接觸,不產生熱、激烈 反應、火災、爆炸、可燃性流體、有害流體及不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 污染防治之效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