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9條
本部信託、委託私人、團體辦理土地開發經營或與其聯合開發、合作經營 ,應訂定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開發範圍及其經營事項。

二、開發經營期限。

三、保證金之繳納及退還時期、方式。

四、開發經營成果提報事項。

五、開發經營孳息分配及給付方式。

六、契約終止原因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七、權利之轉讓。

八、稅費之負擔。

九、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