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5條
本部取得之公共建設用地,依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逕為使用、收益及處分 時,得視各公共建設之特性,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信託或委託私人、團體辦理一部或全部範圍、事項之開發經營。

二、與私人、團體聯合開發、合作經營。

三、投資設立公司辦理開發經營。

本部辦理前項信託、委託、聯合開發、合作經營,應公告徵求受託人或投 資人,公告期間至少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