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取得土地,係指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 項規定取得之公共建設用地及可供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