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92.01.08 訂定)  ( 106 年 10 月 16 日)
第6條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完成後,設置人應填具登記表(格式如附件二)檢附下 列文件,申請核發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格式如附件三):

一、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二、設備完工照片及平面配置圖。

三、設備安裝廠商出具之裝置容量證明文件及其產品型錄。

四、設備竣工試驗報告(總裝置容量達一百瓩者,須附監造技師簽證)。

五、內線圖:應按照通用線路格式,載明發電所內全部接線方法。

六、線路分布圖:應註明發電所、配電所與配電所變電設備之位置、容量 及各段線路之電壓與所用導線。

七、證件:主任技術員之學歷證件、服務證明書影本、二吋半身相片及履 歷表。

八、輸配電業核發之完成併聯通知函。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自用發電設備如係再生能源者,應檢附使用執照影本。但依法免請領建造 或雜項執照者,應檢附設置場址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免建造或雜項執照 同意備查函影本及竣工同意備查函影本。

前項無須與輸配電業或公用售電業簽約提供輔助服務或電能者,得免附第 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文件。

第一項申請,準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