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92.01.08 訂定)  ( 106 年 10 月 16 日)
第3條
電業以外之其他事業、團體或自然人依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設置 自用發電設備時,應由設置人填具用電計畫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格式如附 件一),按裝置容量申請核發工作許可函:

一、總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者,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許可。

二、裝置容量不及二千瓩者,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轉 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前項自用發電設備如係水力發電者,設置人應先依水利法及其相關法令規 定申請水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