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 99 年 10 月 22 日)
第9條
用電場所申請登記雇用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 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六百元。
用電場所申請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執照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三 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