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 99 年 10 月 22 日)
第2條
電業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備案者,應繳納 之審查費如下:

一、供電容量在十萬瓩以上之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供電容量未滿十萬瓩之申請案:每件新臺幣十五萬元。

電業經核准備案後,於核發電業執照前,如有申請變更供電容量、能源種 類、廠區位置,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供電容量在十萬瓩以上之申請案:每件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供電容量未滿十萬瓩之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七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