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 99 年 10 月 22 日)
第15條
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案時隨文繳納本標準所定之審 查費、登記費或證照費。

前項申請案於繳費後,經主管機關不予受理或駁回者,無息退還。但已進 入實質審查程序者,不予退還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