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 99 年 10 月 22 日)
第12條
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申請認可,展延及變更者,按每一高壓用電設備項 目之每一試驗類型,依下列規定計收規費:

一、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實地評鑑費: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評鑑、複評或追查,每人每天新 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證照費:認可登記證之核發、補發或換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申請認可或展延者,應繳納之登記費如下:

一、檢驗機構:新臺幣九萬元。

二、原製造廠家:新臺幣五萬元。

赴國外辦理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認可、展延及變更作業之實地評鑑,除 計收第一項第二款費用外,另應加計臨場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所定標準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