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 99 年 10 月 22 日)
第11條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人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登記者,應繳納之登記 費如下:

一、發電容量在一千瓩以上之申請案:新臺幣五千元。

二、發電容量在五百瓩以上未滿一千瓩之申請案:新臺幣三千元。

三、發電容量未滿五百瓩之申請案:新臺幣二千元。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登記證者,應繳納之登記費如下 :

一、發電容量在一千瓩以上者: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發電容量在五百瓩以上未滿一千瓩者: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發電容量未滿五百瓩者: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