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 100 年 02 月 09 日)
第5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建築物,指工廠所需之下列附屬設施:

一、辦公室。

二、倉庫。

三、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四、環境保護設施。

五、員工宿舍。

六、員工餐廳。

七、福利、育樂、醫療設施。

八、其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