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 101 年 01 月 02 日)
第8條
技師依本法第八條第四項申請換發執照,所檢具之執業及訓練證明文件, 以原執照效期之始日至申請日取得者為限;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以原執 照效期屆滿日之翌日重新計算效期,發給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