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 101 年 01 月 02 日)
第11條
技師申請換發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 回其申請:

一、應提出之文件逾期未補正者。

二、應提出之文件事實上不能補正者。

三、有違反法令情事,不得換發執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