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 101 年 01 月 02 日)
第11條
技師申請換發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 回其申請:
一、應提出之文件逾期未補正者。
二、應提出之文件事實上不能補正者。
三、有違反法令情事,不得換發執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