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 101 年 01 月 02 日)
第10條
技師申請換發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 知書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書不合格式者。

二、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有欠缺者。

三、未依規定繳納執照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