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附則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18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濟部已依行政院核定計畫輔導設置之事業廢棄物清除、 處理設施,其設置之公民營機構,得由經濟部指定或遴選後發給輔導設置 文件,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設置、操作及營運。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