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輔導設置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6條
前條輔導設置文件第一款至第三款記載事項變更時,營運機構應於變更後 十五日內,敘明變更項目及內容,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向經濟部辦理資料 變更。

前條第四款至第七款記載事項之變更,應先經經濟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