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9條
承裝業不得僱用下列人員,擔任裝設維修工作:

一、未符合前四條有關僱用資格規定之人員。但具有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測驗合格之配電電纜接 頭處理技術人員、配電線路裝修相等丙級技術人員或配電電纜裝修相 等丙級技術人員,並領有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二、因租借電機技師執照、技術士證、電匠考驗合格證而受主管機關處分 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