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7條
申請登記為乙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符合第一目資格之一者一名及第二目資格之一者一名以上人員:

(一)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 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 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 之甲種電匠。

(二)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 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 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 之甲種或乙種電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