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4條
承裝業之登記,分甲專、甲、乙、丙共四級,其承裝工程範圍規定如下:

一、甲專級承裝業:承裝電壓二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電業配電外線工程,且 其配電外線工程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二、甲級承裝業:承裝第一款以外之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 修工程。

三、乙級承裝業:承裝第一款以外之電業低壓供電設備及用戶低壓用電設 備裝設維修工程。

四、丙級承裝業:承裝低壓電燈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