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20條
承裝業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指派其依第五條至第八條僱用之人員參 加技術規範訓練或講習;訓練或講習不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再通知其 參加訓練或講習。

前項通知應以掛號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