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承裝業相關登記事項之電腦資訊系統,供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當地電業及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查核或查閱。

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辦理合格承裝業之登記管理資料,依 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傳送至前項電腦資訊系統;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