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13條
承裝業申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發給登記執照;其登記執照格式,由中央 主管機關另定之。

承裝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承裝業應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登記執照;逾期未申請展延或展延審查 不合格者,原登記執照於有效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前項展延審查項目,為申請書表所載事項、最近一期完稅證明、當年度公 會會員證書,及登記執照有效期限內受僱人員至少一位參加第二十條訓練 或講習合格之證明文件;登記執照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承裝業得於申請展 延時併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