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10條
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受僱於各級承裝業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 用發電設備、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用電場所或其他承裝業依法登記之職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