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06 月 20 日)
第19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紀錄,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 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第四項之紀錄,應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