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06 月 20 日)
第16條
事業廢棄物除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另有規定外,送往再利用機構 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

二、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