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06 月 20 日)
第14條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其下列內容之一有變更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 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本部核准:

一、個案許可再利用機構所收受各事業之許可再利用數量。

二、通案許可再利用機構於總許可再利用數量不變情況下,所收受各廢棄 物種類之許可再利用數量。

三、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

四、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

五、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容量。

六、再利用流程或設施。

七、再利用後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

八、產品名稱、用途或品質標準。

九、停(歇)業時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十、產品庫存量超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

十一、再利用作業期程。

十二、產品檢驗項目、方法或頻率。

十三、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前項第三款試驗期間之變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