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06 月 20 日)
第13條
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有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依第四條 、第五條或第六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核發許可文件或核准試驗計畫:

一、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屬性或來源製程變更。

二、事業廢棄物實際再利用總數量逾許可再利用總數量百分之十。

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