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之設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
本標準所定之食品工廠,應依法辦理工廠登記。
食品工廠設廠,應符合第二章之規定,下列專業食品工廠並應符合第三章
之相關規定:
一、罐頭食品工廠。
二、冷凍食品工廠。
三、蜜餞鹽漬工廠。
四、飲料工廠。
五、醬油工廠。
六、乳品工廠。
七、味精工廠。
八、食用油脂工廠。
九、脫水蔬果工廠。
十、餐盒食品工廠。
十一、速食麵工廠。
十二、食品添加物工廠(味精工廠除外)。
前項專業食品工廠之類別,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及經濟部工業產品分
類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