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通則 ( 103 年 03 月 05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之設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

第3條
本標準所定之食品工廠,應依法辦理工廠登記。

第4條
食品工廠設廠,應符合第二章之規定,下列專業食品工廠並應符合第三章 之相關規定:

一、罐頭食品工廠。

二、冷凍食品工廠。

三、蜜餞鹽漬工廠。

四、飲料工廠。

五、醬油工廠。

六、乳品工廠。

七、味精工廠。

八、食用油脂工廠。

九、脫水蔬果工廠。

十、餐盒食品工廠。

十一、速食麵工廠。

十二、食品添加物工廠(味精工廠除外)。

前項專業食品工廠之類別,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及經濟部工業產品分 類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