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專業食品工廠之生產設備、檢驗設備及基本設施標準 ( 103 年 03 月 05 日)
第19-1條
食品添加物工廠作業場所之基本設施、生產及檢驗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基本設施:

(一)倉庫:應依原料、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等性質之不同,區分貯存場 所,必要時應設有冷(凍)藏庫。

(二)機器設備設計:用於食品添加物產製用機器設備之設計和構造應能 防止危害食品添加物品質衛生,易於清洗消毒,並容易檢查。應有 使用時可避免潤滑油、金屬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之物質 混入產品之結構。若屬進行溶劑提煉或產製粉劑者,應設有防止有 害物質外洩或預防塵爆等裝置。

(三)機器設備材質:所有用於食品添加物處理區及可能接觸食品添加物 之設備與器具,應由不會產生或溶出毒素、無臭味或異味、非吸收 性、耐腐蝕且可承受重複清洗和消毒之材料製造,同時應避免使用 會發生接觸腐蝕的材料。

二、生產設備:食品添加物工廠視需要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一)粉碎機。

(二)篩粉機。

(三)混合或煉合機。

(四)乾燥機或乾燥箱。

(五)噴霧、送風、乾燥設備。

(六)集粉處理設備。

(七)攪拌及混合設備。

(八)過濾設備。

(九)加熱反應設備。

(十)濃縮設備。

(十一)電解設備。

(十二)溶解設備。

(十三)儲存設備。

(十四)充填設備。

三、檢驗設備:食品添加物工廠應具備下列檢驗設備:

(一)一般化學分析用玻璃儀器。

(二)秤量器(感度在一毫克以下)。

(三)pH 測定器。

(四)水分測定器。

(五)另應視需要具備下列檢驗設備: 1.光電比色計。 2.氣相層析儀。 3.液相層析儀。 4.分光光度計。 5.微生物檢驗設備。 6.比重計。 7.原子吸收光譜儀。 8.濁度計。 9.導電度計。 10.比旋光度計。 11.折射計。

生產過程中使用非屬於食品添加物之觸媒、溶劑或化學物質,不得殘留於 最後產製之成品中。

第一項食品添加物工廠作業場所,若生產項目兼具食品添加物及工業用化 工原料及化學品者,其生產過程或建築設備,應備可有效區隔或隔離之設 施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其中隔離係指場所與場所之間以有形之方式 予以隔開者;區隔係包括有形及無形之隔開手段,得以下列一種或多種方 式予以達成:

一、不同場所。

二、不同時間。

三、控制空氣流向。

四、採用密閉系統。

五、其他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