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  ( 100 年 12 月 22 日)
第4條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免予收費。但併同申請第二款至第四款以外其他事項變更者,不適用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駁者。

二、工廠用地因政府依法徵收或地籍圖重測,致工廠廠地面積增減或因用 地減少致其他登記事項併同變更。

三、產業類別因主管機關公告變更。

四、門牌整編與行政區域調整,致廠址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