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  輔導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26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工業發展,應就下列事項,對工廠實施輔導:

一、工業生產技術之調查、研究、引進、移轉及推廣。

二、工業新產品之開發、工業產品之設計、品質提升、自動化、提高生產 力及經營合理化事項。

三、工業技術人才之培訓。

四、工業污染及工業安全衛生之防制或管理技術。

五、其他與工業發展有關之事項。

第27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管理之同一工業區內有五家以上製造、加工或 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成立區域聯防 組織。

前項區域聯防組織應推動下列事項:

一、建構組織內工廠危險物品有關資訊系統。

二、建構組織內工廠及其鄰近救災整備有關資訊系統。

三、提升組織內工廠防災及應變技術。

四、有關組織之章程、災害通報模式、相互支援協定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之訂定。

五、其他聯防有關事宜。

第一項工業區內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尚未加 入該區內之區域聯防組織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其加入之。

第28條
為提升環境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工業區內工廠或區外相關工廠,設 置共同污染防治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