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05 日)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經濟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直轄市、縣 (市) 政府、科學園區管理局或 民間團體等機關、團體辦理本辦法之執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