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99 年 11 月 18 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供產業園區開發之融貸資金。

二、 產業園區內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租售,致租售價格超過附近使 用性質相同之土地或建築物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

三、產業園區或其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

四、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營運。

五、產業園區或其周邊受影響區域環境保護之改善。

六、產業園區之相關研究、規劃或宣導。

七、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投資。

八、產業園區內重大公共意外事故之後續救助、補償之定額支出。

九、其他有關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