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99 年 11 月 18 日)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 機關,並以本部工業局為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