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99 年 11 月 18 日)
第1條
經濟部為因應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健全產業園區之管理,特依產業創新 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產業園區開發管理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