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施行細則  ( 101 年 11 月 14 日)
第3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有服務年資二年以上,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政府機關、公(軍)營或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從事各該科實際 技術工作累計二年以上者。

二、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講授本科學科二主 科累計各二年以上者。

三、自行從事農、林、漁、牧各該科實際技術工作累計二年以上,並取得 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者。

前項服務年資,應為專任之工作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