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施行細則  ( 101 年 11 月 14 日)
第2條
依本法第五條請領技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證 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技師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一份。

二、本人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半身照片一式二張。

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技師證書,並將技師考試及格證書發 還。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並將技師考試及格證書及證書費發還。手 續不完備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