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  獎懲 ( 100 年 06 月 22 日)
第41條
技師違反本法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予警告或申誡。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予申誡或停止 業務。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 第六款規定之一: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應予廢止執業執照。

五、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予停止業務、廢止執業執照或廢 止技師證書。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事者,其懲戒,由技師懲戒委員 會依前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