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  公會 ( 100 年 06 月 22 日)
第27條
省(巿)技師公會,以在該省(巿)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之技師七人以上 發起組織之;不滿七人者,得加入鄰近之公會。

全國性技師公會,以執行業務之技師二十人以上發起組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