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用電處理規則  ( 106 年 08 月 02 日)
第4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為防止違規用電,得請輸配電業派員參與在線路 所經之地區及用戶之用電場所施行檢查,必要時,並得請求警察或鄰里長 協助之。

前項檢查人員,應攜帶檢查憑證,其檢查憑證應由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 業送請當地警察機關備案,並將式樣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