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海上變電所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342條
海上變電所(站)裝置分為主設備區及輔助設備區:

一、主設備區包括變壓器、開關設備、自動控制與保護系統及電纜整理室 等相關設施。

二、輔助設備區包括經常性主要輔助所內供電設施、緊急供電系統、通訊 系統及蓄電池組等相關設施。

海上變電所(站)應為鋼構式平台結構,所有設備材料應有封閉式金屬箱 體防護或抗環境腐蝕防護能力,主設備區應設置固定式起重設備。

第343條
海上變電所(站)頂甲板得設置直升機平台及氣象輔助設施等。

控制室、辦公室及人員休息室應設置於防火區劃內。

海上變電所(站)應設置照明系統、緊急逃生路徑設施及人員維生與衛生 環境設施。

第344條
海上變電所(站)主變壓器、開關設備及監控保護系統等相關設備應設置 備援系統或備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