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屋內變電所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339條
屋內變電所變壓器室、氣體絕緣開關設備室之配置原則規定如下:

一、應保留安裝、維修及測試之空間。

二、除被有效圍籬之靜電電容器組外,室內所有帶電組件應以箱體或包封 容器予以遮蔽保護,非帶電金屬體應被有效接地。

三、除通訊室及直流電源室得設置一個出口外,密閉之屋內變電所變壓器 室及氣體絕緣開關設備室應至少設置二個出口;出口門內配置門把應 可輕易向外推鎖開啟。

第340條
變電設備之絕緣材料應為合格耐火材質。

油浸式變壓器室及電纜整理室應安裝自動滅火系統。

第341條
屋內變電所之防水規定如下:

一、建物地上部分之門、窗或通風孔道等開口,應有防水設計或高程之止 水措施。

二、地下結構體之設計應具有水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