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變電所裝置通則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329條
本章適用於電力網中裝置變電設備之場所,變電設備包括變壓器、開關設 備及匯流排等相關設備之組合。

第330條
變電所種類依電壓等級分類如附表三百三十。

第331條
各級變電所之變壓器及開關等主要電力設備,應符合我國國家標準(CNS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或其他國外 標準。

第332條
油浸式變壓器與電壓調整器應使用不易燃介質,在設置場所應建置空間隔 離或防火屏障,並設置阻油堤與洩油池設施。

第333條
變電所與特高壓用戶,及變電所與發電業電源線之責任分界點原則規定如 下:

一、以架空線路引接所內時:以架空線路拉線夾板與變電所鐵構上之礙子 串連接處為分界點。

二、以地下電力電纜引接所內時:以地下電力電纜頭壓接端子為分界點。

三、以連接站方式引接時:以連接站之電力電纜頭壓接端子為分界點。

四、另有契約規定責任分界點者,從其規定辦理。

第334條
輸配電業需監視供電端匯流排之電壓及頻率,直供電業需監視電源線之電 壓及頻率,前述監視資料均至少每整點取樣紀錄一次,並留存相關紀錄七 天以上,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第335條
變電所之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其曝露之限制,應依中央環境保護主 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