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環境要求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302條
若洞道內係公眾易進入或作業人員須進入施工、操作或維護設施時,其設 計須提供可控制之安全環境,包括隔板、檢測器、警報器、通風設施、幫 浦及所有設施之適當安全裝置。可控制安全環境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能避免中毒或窒息。

二、能防止人員接觸高壓力之管線、火災、爆炸及高溫。

三、能避免因感應電壓,造成不安全狀況。

四、能抑制淹水之可能危害。

五、能使洞道內各處有雙方向緊急疏散出口,以確保緊急疏散。

六、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之工作空間,其範圍距車輛工作空間或機具暴 露可動組件不得小於六百毫米或二英尺。

七、能避免在洞道內因操作車輛或其他機具引起之危險。

八、提供人員在洞道內無阻礙之走道。

第303條
供電及通訊共同使用之洞道內,所有設施之設計與裝設,應協調統合,提 供安全環境,以操作供電設施、通訊設施或供電與通訊設施。所有設施之 安全環境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保護設備免受溼度或溫度有損害影響之措施。

二、保護設備免受液體或氣體有損害影響之措施。

三、腐蝕控制系統應有協調之設計及操作,使設備免於腐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