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接地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298條
地下供電電纜終端裝置所有暴露之導電性表面,不包括帶電組件及其附屬 設備,應予有效接地或搭接。

第299條
支撐地下供電電纜終端具導電性之支持物,應被有效接地。但上述組件已 被隔離或防護者,不需接地或搭接。